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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岁女经理认为“被提前退休”告省人社厅!判了

有人不愿意延迟退休,有人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却不想退休。9月1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院审理的一起因“职工认为被提前退休”而状告江苏省人社厅的案件。某国有银行女经理称其从事管理岗,应该55岁退休,被法院驳回。

 

李某出生于1970年5月。1990年,20岁的她参加工作,被招收录取为某县国有单位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中载明工作内容为“生产”岗位,从事“现金会计”工作。

 

2008年,因单位机构改革,李某进入某国有银行某县支行工作。2012年5月,李某被县支行聘任为会计核算部副经理。2017年1月,46周岁的李某被县支行聘任为市场拓展部经理。

 

2020年5月,李某年满50周岁。按照程序,江苏省人社厅在李某的《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上加盖了企业退休审批专用章,审批同意李某从2020年5月起退休。

 

李某不服该审批决定,认为自己应该55岁退休,将江苏省人社厅诉至南京中院,要求江苏省人社厅撤销作出的批准同意李某50周岁退休的行政行为,并确认李某年满55周岁退休。

 

李某是工人身份还是干部身份?李某从事的是否属于管理或技术岗位?

 

关于李某身份的认定,法院认为,李某于1990年参加工作时系工人身份,而非干部身份,不能认定为女干部。

 

李某所在的某国有银行作为用人单位,虽未按照上述规定确定、公布以及向江苏省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企业管理技术岗位名录,但是,李某对该行岗位职级问题制定的管理实施办法不持异议,故依据企业内部岗位分类管理文件对职工岗位性质进行认定。

 

某国有银行岗位分类管理文件规定:“县支行的管理类岗位主要包括行长、副行长。”李某在被批准退休前所担任岗位虽具有一定管理职能,但并不符合上述岗位要求,不能认定为管理岗位。

 

那李某的岗位是否属于技术岗位呢?

 

最终,南京中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请。李某不服,上诉至江苏高院,江苏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江苏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