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缔约反悔引纠纷 法院判买方承担过失责任

买方通过微信向另外一方

发送需要货物的信息,

后因故买方不需要货物了,

可卖方却表示不同意,

要求买方支付其损失。

卖方很委屈

“明确说了不买了,我付你什么钱?”

近日,鸠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民事纠纷。

案情回顾

王某系甲公司的股东、员工,其代表甲公司就土方合同事宜与李某进行商谈。2023年4月9日,李某与运输人员陆某在甲公司项目部商定土方运费为140元/车,王某在场。当日,王某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土方合同》1份。双方于当天就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在微信上进行了商讨。2023年5月2日,李某向王某发送视频一段告知土方已准备好,王某没有回复。后李某以其为履行合同发生运费等损失18万元诉至本院,要求王某及甲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主张其在微信发送合同后已口头及时告知李某不需要土方,即撤回邀约,但李某并未认可,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

李某主张其为履行合同准备,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为履行该合同运送土方的具体数量。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即使李某为履行合同准备土方亦需依赖于双方的及时沟通方能正常履行上述准备内容,但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运输土方过程中与王某存在沟通的事实,因此,李某即使为案涉合同准备了土方,在无证据证明其依据甲公司通知或确认的前提下单方准备了20000多方土方量,亦超出合理范围。王某虽将合同发送给李某,但合同中未明确载明乙方信息,根据微信内容,合同应由李某与甲公司另行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合同关系方才成立。若李某在合同成立前,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甲公司接受时,该合同依法成立;

但本案中,李某准备的土方并未交付甲公司,且主张堆放土方的地点亦无证据证明系受王某、甲公司指定,即李某无证据证明甲公司已经接受其交付的土方。综上,案涉《土方合同》并未成立。但,李某为案涉合同进行投入的成本无法通过合同价款的方式收回,必然存在损失。在王某在向李某发送合同文本前,李某已确定了运输车队及运输单价,李某确已为该合同的土方运输进行了准备,且已具备随时运输土方的条件,二被告对此亦为明知。王某及甲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通知的事实及何时通知,甲公司的前述行为应当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其应对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院酌情支持甲公司承担李某15000元的损失。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诚信原则”贯穿民事合同行为的整个过程,包括缔约、结约、履约等各个阶段,因此,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即使后来合同未成立,合同双方也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适当的先合同义务,否则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缔约过失责任。(来源: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