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赔了车损,能向非机动车方追偿吗?法院这样判

当保险公司赔付了机动车车损后,能否转而向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非机动车一方追偿?近日,石首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0日,案外人李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王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与王某某应负该事故同等责任。李某某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李某,保险公司向李某履行了赔偿义务。后保险公司将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保险公司理赔款等款项。

法院审理

该案的焦点为王某某是否对李某的车辆损失承担赔付义务。

涉案交通事故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非机动车驾驶人被告王某某虽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但其并非故意碰撞,对李某的机动车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作为保险人的原告保险公司,其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应以作为被保险人的李某对被告王某某具有请求赔偿的权利为基础。在本案中机动车一方不能向非机动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不满足代位求偿权的要件。据此,石首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从《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归责,即在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一方、行人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负有法定赔偿义务,而非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体现在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未明确规定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故意时需要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

另外,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出发照顾弱势群体的角度分析,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非机动车、行人等周围环境有较高的运行风险,机动车一方往往也是高危险作业的受益者,根据以上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规定,以督促机动车驾驶人尽到高度谨慎的驾驶注意义务,使机动车这种危险的高速运输工具得到有效控制,从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避免对相对弱势的非机动车、行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来源:石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