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路过施工场地不慎摔伤,谁该担责?

行人路过施工地点不慎摔伤

究竟谁该为这场意外买单

是施工方?建设方?

还是二者皆有?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李某受公司安排外出办事。在途经某地人行道时,因施工区域附近的水马围栏摆放不当,李某不慎坠入施工区域的坑洼处,导致摔伤。随后,同行的同事即刻拨打120,将李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此次摔跤造成李某身体多处损伤,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其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九级。

事发之后,李某多次与施工方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建设方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协商,主张两公司应向其赔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费用。因多次协商无果,李某遂将A公司、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上述费用。

A公司辩称,案涉现场的水马已进行固定,较为牢固,李某掉下去,不排除是其有嬉戏打闹的情形。B公司辩称,自身作为发包方,并非施工行为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法院审理

本案为健康权纠纷案。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经查,A公司系案涉工程施工单位,B公司为建设单位,事故发生时,A公司正针对该地铁口的人行道进行施工作业,案发地点附近未发现明显的安全警示装置或者其他安全措施。

法院认为,案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已明确安全文明施工义务的主体为A公司,B公司作为发包方无直接过错,且李某并未提交B公司对李某摔伤有关联的证据,故B公司无需承担责任。而A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方,负责具体的施工工作,其未妥善设置安全设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李某路过施工挖坑路段时不慎摔伤,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路过工地现场时,理应对挖坑路段的风险有充分认识,尽到谨慎义务,但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路过时摔伤,李某对此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法院结合各方过错因素,认定A公司承担90%的责任,李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A公司系案涉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时,根据“谁施工、谁负责”原则,应对场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鹏法君提醒,施工单位作为工程直接作业方,需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施工过程中规范设置警示标志,采取专业措施保障施工人员、行人等人身安全,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强化现场动态巡查以消除坑洼等隐患。作为行人,在道路通行时,也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注意观察施工区域的警示标志,不要随意进入施工现场。(来源:光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