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负主责,能否向商家及厂家主张 “产品缺陷责任”?

深夜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驾驶人因醉酒驾驶被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驾驶人将车辆销售商及生产厂家诉至法院,主张因商家未告知车辆属于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诉求会得到法律支持吗?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王某从某电动车维修店购买一辆电动三轮摩托车,商家在销售时未明确告知该车辆属于机动车。同年12月某日凌晨,王某驾驶该车行驶至G106国道淮阳区某路段时,与案外人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此后,王某与李某之间的交通事故纠纷通过另案诉讼妥善解决,相关损失已由生效判决予以确认。随后,王某将电动三轮摩托车的销售商及生产厂家诉至淮阳区人民法院。

王某认为,销售商在出售车辆时未告知其车辆属于机动车,导致其未能购买交强险,车辆存在缺陷,并致使其在事故中承担了较非机动车更高的责任比例(20%)。据此,王某要求二被告承担其总损失20%的赔偿责任,共计8.5万元。

法院审理

淮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品侵权责任的成立,以存在缺陷产品本身为致害原因,而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案中,王某受伤的直接原因系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车辆的违法行为,该损害后果与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商家是否履行告知义务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关于王某主张商家未尽告知义务一节,法院查明,涉案车辆具备合格证,且产品铭牌、说明书中已明确标注车辆的机动车属性,并提示驾驶需取得相应驾驶证。据此可以认定,生产厂家及销售公司在产品警示说明方面已履行相应义务,不构成警示缺陷。

同时,王某自2024年8月购买车辆至同年12月事发,已实际使用近4个月,对车辆的基本性能应有充分了解。无论其是否知晓车辆的机动车属性,均不影响其对车辆操作的判断,亦不能成为其醉酒驾驶的免责理由。

此外,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已通过另案诉讼获得明确处理,其无权就同一损失再次向车辆商家及生产厂家主张赔偿。综上,王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产品侵权责任成立需满足哪些条件?

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必须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如果损害是使用者自身违法行为(如醉酒驾驶)所致,则与产品本身无关,不能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赔偿。本案中,王某的损害系其自身违法行为直接造成,与车辆本身是否存在缺陷无关,故其主张产品侵权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

公众在购买产品时,可通过两个维度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一是产品是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二是产品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特别注意的是,符合标准并不等同于无缺陷。即使产品符合法定标准,若结合其用途、使用场景仍存在不合理危险,仍可认定为存在缺陷。本案中,

三、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有哪些义务?

生产者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并履行充分的警示和风险预防义务;销售者应如实告知产品信息,包括性能、属性、使用风险等,提供完整销售凭证,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认知错误、增加使用风险。若因未尽上述义务导致产品缺陷并造成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来源: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