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交易中,“满五唯一”(满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房屋,因可免征营业税等税费而倍受购房者青睐。但购房者也要擦亮眼睛辨别房屋是否真的满足“满五唯一”的条件,并做好书面约定。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房屋不符“满五唯一”的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3月3日,某中介公司工作人员陈某通过微信向被告范某发送“双实验学区房!满五唯一税少某某小区……”的消息。当日,案外人王某(甲方)、被告范某(乙方)、原告中介公司(丙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330万元,房产过户应要缴纳的所有税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丙方缴纳居间代理佣金25000元,甲方确保本房屋为“满五唯一”住房等。4月14日,买卖双方完成过户手续。后中介公司以范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25000元为由,向常熟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被告范某认为,因原告中介公司故意隐瞒交易房屋不符合“满五唯一”条件的事实,导致其在过户过程中多交了税费,故其不应当支付中介费。中介公司则认为,其无法自行判断交易房屋是否满足“唯一”标准,且合同中甲方已经明确表示房屋满足“满五唯一”标准,故其不存在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中介合同关系。双方争议的是原告中介公司有无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促使订立合同。根据法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咨询可知,在原被告及案外人王某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之前,原告中介公司无法自行查询得知涉案房屋是否满足“满五唯一”中的“唯一”标准。
而案外人王某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表示,其所出售的房屋符合“满五唯一”条件,故无法认定原告中介公司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了虚假情况。据被告范某在庭审中陈述,在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之后、网签之前,其已从原告中介公司处获知,王某所出售房屋不满足“满五唯一”标准,但因“看中这套房子了”、期望后续由中介公司与王某协商解决等因素,其仍接受原告中介公司提供的后续中介服务。
因此,被告范某在其已明知房屋不符合“满五唯一”条件、可能存在税费承担争议的基础上,继续进行了房屋买卖的网签、贷款、过户等行为。被告范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中介费,故法院判决被告范某支付中介费25000元。现该案判决已生效。(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谭逸馨 唐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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