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经营中,员工代表公司对外沟通是常见做法,但如果员工在履职中承诺“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公司事后却不认可,其效力如何认定?近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对此类问题作出了清晰界定。
2025年3月28日,天长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长公司”)与江西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合同》,约定由天长公司委托江西公司生产燕窝炖奶等产品,订单需经双方书面确认。
合同签订后,双方分别于2025年3月、6月及7月签订三份《订单》,前两份已履行完毕。2025年7月24日,双方通过微信确认第三份订单,约定天长公司采购燕窝炖奶3万瓶及配套包材5000套,天长公司于当日通过微信支付定金2万元。
此后,双方就额外1万套包材(未在订单内)的生产事宜发生争议。同年10月21日,江西公司员工李某在微信沟通中向天长公司王某表示“解除7月份订单、退还2万元定金”,王某回复同意。次日,李某又称其无权代表公司解约,要求合同继续履行。
天长公司认为合同已解除,但江西公司未退款,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定金。江西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天长公司支付货款、提货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江西公司提出三点主要意见:一是员工李某仅负责合同履行,无权决定解除,且其已于次日更正表态,合同应继续履行。二是即便合同解除,解除前的义务仍须履行。江西公司称已按订单生产完毕,天长公司应提货并支付相应货款。三是天长公司长期拒不提货构成违约,涉诉产品系定制,江西公司无法自行处理,已造成重大损失。据此,江西公司反诉请求天长公司支付货款、利息及仓储费,并立即提走全部货物。
法院审理后,围绕两个争议焦点作出认定:
焦点一:案涉订单是否已于2025年10月21日解除?
法院认为,江西公司员工李某作为合同履行的经办人,在微信中提出解除订单并退还定金,天长公司表示同意,双方解除合意达成,合同已于当日解除。李某的行为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职务代理。江西公司次日作出的否认表示,不影响此前解除行为的效力。
焦点二: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应如何处理?
法院指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案涉订单既已解除,天长公司未付的剩余货款及未提取的货物,均不再具有履行基础。因此,对江西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利息、仓储费及强制提货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双方2025年7月24日订单已于2025年10月21日解除,并由江西公司向天长公司返还定金2万元,同时驳回江西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法官提醒
实践中,许多企业认为“只有公司盖章确认才算数”,但法律上,员工在履职中的表态可能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为防范类似风险,建议企业注意以下三点:
1.权限清晰化:在合同或制度中明确各类事项的决策权限,特别是合同变更、解除、退款等重大事项,须规定须由特定人员或程序确认。
2.沟通规范化:涉及关键权利变动的沟通,应尽量通过书面协议、正式函件或指定官方渠道进行,避免在非正式聊天中随意承诺。
3.纠错即时化:若发现员工作出不当表示,应在对方回复前第一时间以公司名义正式纠正,事后补救可能难以推翻已成立的法律行为。(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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