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认可薪酬后反言主张差额,法院为何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约定固定月薪,实际履行中却依照《薪酬方案》长期按“基本工资+绩效+补贴+提成”模式发放,劳动者事后反悔要求补足差额,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明确公司在发放工资过程中双方合意变更了合同中约定的薪资,诉讼中劳动者反言主张按原合同固定工资计发差额,违背诚信原则,依法不予支持。

  2023年8月,王某入职伊犁某酒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5000元。入职后,公司按薪酬方案执行,将王某工资调整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交通补贴+提成工资”,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比例为4:6。此后近两年,王某每月按该结构领取工资,始终未提出异议。

  2025年8月合同到期前,公司提出按双方长期实际履行的薪酬条件,与王某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却以薪酬构成不明确为由拒绝。随后公司将王某移出钉钉工作系统,王某遂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赔偿金、工资差额及未休年假工资等,其中要求按15000元/月补足工资差额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书面合同约定固定工资,但双方长达近两年以实际发放、领取工资的行为,已默示变更薪酬约定,王某长期无异议应视为认可。其在诉讼中否定对己不利的绩效条款,主张同一薪酬方案下的提成工资,属于选择性利己维权,逻辑自相矛盾,更违背诚信原则,故对工资差额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劳动关系解除,法院指出,公司在续签时明确维持原有劳动条件,因王某拒绝续签导致合同终止,属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并非违法解除,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但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终,法院确认双方2023年8月13日至2025年8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公司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124元、经济补偿金31938.5元、未休年假工资9398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诚信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准则。双方实际履行行为可变更书面合同约定,长期无争议的履行模式应受法律尊重。劳动者依法维权的同时,应当恪守诚实信用,不得选择性主张权利。本案裁判既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维护用人单位合理信赖,有力引导劳资双方共建诚实守信、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