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中介费规避利率红线 法院:隐形“砍头息”依法不予认可

  民间借贷中,部分出借人为规避法定利率上限,假借中介费、服务费等名义变相收取高额利息、预扣本金,看似合规,实则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砍头息”“高利贷”。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精准甄别民间借贷隐形高息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2025年5月底,钟某因资金周转需求,经钟某某、张某介绍向陈某借款。借款当日,钟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金额及利率等内容。陈某当日通过个人账户向钟某足额转账50万元。而后,钟某通过钟某某,向张某提供的陈某名下某建筑材料经营部账户转账1.5万元。2025年5月至7月期间,钟某多次通过钟某某向中间人张某转账共计6.05万元。期间,借贷双方、中间人多次通过微信、电话沟通利息结算相关事宜。后钟某未能按约还款,陈某催讨无果,于2025年7月诉至新罗法院,诉请钟某偿还50万元本金、利息等。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核心争议为两笔共计7.55万元款项的性质,以及本金、利息的合法核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借款当日转账的1.5万元,虽由张某以“中介费”名义收取,但收款账户实为陈某名下建材经营部账户,非居间服务报酬,属于出借人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砍头息”情形。根据法律规定,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当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借款本金,因此本案合法借款本金应认定为48.5万元。

  针对6.05万元款项。结合各方微信、电话沟通记录可证实,陈某知晓张某以中介费名义收取款项,且未有异议。法院认定,该操作系出借人为规避民间借贷法定利率上限,通过第三方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违规行为,故该6.05万元款项依法应当按照先息后本的规定,抵扣案涉借款本息。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新罗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核定钟某尚欠借款本金43.2万余元,需依法偿还本金,并支付一年期LPR四倍标准利息,承担案件律师费、保全申请费等相关费用。

  一审判决作出后,陈某、钟某均提起上诉。2026年2月,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正常的民间借贷居间服务,合理、真实的中介费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出借人刻意利用第三方中转、假借中介费名目层层收费,本质是通过套路操作规避法定利率上限,变相实施高利放贷,属于规避法律的无效行为。民间借贷中,部分出借人为规避法律对借款利率限制,通过中间人、关联经营主体,以“中介费”等名义变相收费。对于此费用是否属于法律所禁止的预先扣除利息或存在高利放贷行为,应当通过审查该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来综合认定。

  如果中介并未实际撮合借贷、提供服务,且所谓“中介费”最终由出借人实际收取,该笔费用则不属于合法居间报酬,本质是法律禁止的“砍头息”“高利贷”。所谓“砍头息”,指出借人在放款前后变相提前扣息的行为。该操作会虚高借款利息、加重借款人还款负担,严重扰乱民间借贷秩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预先扣息、变相高息的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提醒,公众因资金需求参与民间借贷时,务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仔细核对借款约定,谨慎甄别各类收费项目。切勿轻信口头约定,不盲目支付各类不明服务费、中介费。借贷全程妥善保管借条、转账记录、聊天沟通记录等完整凭证,树立理性借贷意识,远离违规借贷,如若产生借贷纠纷,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