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员工约定不缴社保,法院:约定无效

孙新在加班期间外出就餐时受伤,其单位天广公司未为其缴纳受工伤期间的社保费用。孙新遂将天广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等工伤赔偿。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孙新的诉讼请求。

 

 

原告孙新诉称,其到公司加班,中午外出就餐,在等餐时受到事故伤害。后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予《工伤证》,认定其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拾级。因其发生工伤时,处于未参保状态,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天广公司辩称,孙新受伤系因餐厅提供的壶质量有问题,孙新已与餐厅达成调解获得赔偿,故调解款项也应从本案判项中抵扣。孙新则表示餐厅赔偿的是医疗费用,其并未向天广公司主张医疗费用,故不同意抵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天广公司与孙新私下达成停缴社会保险的约定,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或直系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侵权的第三人已全额给付劳动者(或直系亲属)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需凭相关票据给予一次赔偿的费用,用人单位不必再重复给付。据此,孙新因工致残达十级伤残,天广公司应当向孙新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赔偿。

 

天广公司关于孙新获得的民事赔偿自本案工伤赔偿中抵扣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天广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来源: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