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茶叶一斤竟卖2700元?一审判决来了

花了2700元,居然买到“三无产品”!消费者林先生先是投诉,后又起诉,要求退款、赔偿,销售者却说只是帮别人卖,实际经营另有其人。究竟是怎么回事?

 

2022年1月,林先生在一家茶叶店加了吕老板的微信,通过微信向吕老板购买了两盒安溪铁观音,老板开具了总价2700元的发票。据悉,吕老板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谁知林先生收到快递后,发现茶叶外包装既没有标明净重规格,也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林先生起诉,认为购买的茶叶属于预包装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必须有相关标签、标识,但他买的茶叶都没有以上标识,应属“三无产品”,对方应该退还货款27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吕老板却说只是帮别人卖,茶叶店实际经营者是他朋友开的B公司。“最近朋友出差,我只是暂时替他销售,不应该由我来承担责任呀!”吕老板还说,按照行业惯例,茶叶进货时是散装的,顾客到店品尝选购后再装礼盒,这在销售过程中已经告知林先生。

 

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先生所购买的茶叶是由两家公司共同向林先生销售,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所以对吕老板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定义,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预包装食品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食品生产日期等事项。而林先生所购买的茶叶未标注生产日期,包装上存在明显瑕疵,要求退还货款应予以支持。而适用十倍赔偿的前提是生产、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系故意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故法院对林先生十倍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A、B两家公司向林先生退还茶叶货款2700元,同时林先生应将茶叶退还。(来源:海峡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