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带公司发的馒头回家,被通报盗窃?法院判了

一员工经常将公司发的馒头带回家

公司认为这是盗窃并公开通报

双方闹上法庭

结果咋样?一起来看


事件起因

2021年3月,张某入职某机械公司,负责炒菜做饭等食堂工作。该公司共有员工300余人,每日为员工提供早餐、午餐,其中早餐为每人两个馒头/包子,一份米粥。

2023年12月20日,公司人事部门在公告栏处张贴通告,载明:“食堂职工张某多次盗窃公司馒头,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开通报。”

张某认为自己并无盗窃行为,公司的通告侵犯了其名誉权,于是将公司诉至江苏海安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损失费5000元。

审理经过

庭审中,某机械公司称,通过调取近一个月的公共视频发现张某在上班时经常空手而来,下班时则拎着塑料袋,袋中经常装满了包子馒头一类的东西,且公共视频也拍到张某从食堂冰箱拿馒头的画面。张某本身从事食堂工作,监守自盗,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故通报行为符合公司规定。

对此张某辩称,其虽然负责食堂工作,但并无盗窃行为。张某表示,因为患有糖尿病不能食用包子馒头一类的面食,但公司每天早餐会发放馒头,且有时一些同事会将吃不完的馒头送给自己。这些馒头若丢弃十分可惜,所以通常将馒头放到食堂冰箱里,待积攒到一定数量后带回家给家人食用。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通告称,张某在2023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期间发生了5次侵占、偷盗公司财物的行为,应当对公告内容的客观真实负举证责任。

据公司提供的视频,张某虽然有拎着袋子出厂的行为,但张某对此解释为带的吃剩下的馒头或装的带回去清洗的工作服。

法院认为,张某的解释符合常理,是普通劳动者勤俭质朴生活方式的体现。现某机械公司在未对张某所携带物品进行充分调查核实、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张某存在盗窃公司财物行为的情况下,仅凭公共视频就推断认定张某侵占、偷盗公司财物有失公允,故某机械公司张贴不实通告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因不实通告张贴时间持续一周左右,具有一定的传播性和影响力,造成了张某的社会评价不当降低,给其精神及工作生活带来了困扰。

因此,某机械公司在对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同时,应给予张某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酌定公司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某机械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江苏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来源: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