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补偿每月只给2590元,违约却要赔100万?法院这样判

近年来,竞业限制已成为互联网公司的“标配”,相关诉讼案例也日渐高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一则案例,一家科技公司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其中对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明显有失公平。

苏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2019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9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苏某某从事技术类工作,工资为每月4.5万元。

双方还签订一份《保密合同》,其中约定:苏某某与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24个月的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业的业务,科技公司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590元/月)向苏某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苏某某如违反本合同,应当一次性向科技公司支付数额为100万元的违约金。

2021年7月8日,苏某某从该公司离职。2021年7月9日起,科技公司按2590元/月标准向苏某某支付十二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中科技公司支付最后一笔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其后连续数月未如约支付补偿。苏某某先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因科技公司、苏某某均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是诉诸法院。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综合《保密合同》的签订时间、竞业限制期时长、苏某某的正常工资和违约金数额等因素,一审法院采纳苏某某按照其月平均工资的30%,即1.35万元每月的标准作为其竞业限制补偿标准这一主张,故科技公司还应支付苏某某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期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差额12万余元。

一审法院还指出,双方之间竞业限制协议解除的原因在于科技公司自2022年6月15日以后超过3个月未支付苏某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直至2022年10月10日竞业限制协议解除,苏某某一直依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故科技公司还应再支付苏某某在此期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4.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某科技公司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最终,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法制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