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迟缴房屋“养老金”5年,是大意还是侵权?

物业公司逾期缴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对业主承担侵权责任。业委会经合法成立并经业主授权的,可代表全体业主提起侵权之诉。

被告是否构成一般侵权责任,业委会能否代表被侵权主体即全体业主起诉。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管理服务期间,某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收取了住房维修专项基金,但未及时缴纳至住建部门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用账户,亦未向业主发放维修基金专用存折。后经住建部门发函催促,某物业公司才将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分批存入专用账户。小区依法成立的业委会认为,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有,某物业公司侵占此笔基金长达5年,损害了全体业主的财产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向全体业主赔偿基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合计50余万元及支付律师费。

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代收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后,应按规定及时缴存至住建部门的专用账户,不得挪作他用。现某物业公司代收小区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后未按规定及时缴存至专用账户,损害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对全体业主承担支付基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侵权责任。根据某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明确授权业委会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向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追讨上述维修基金的侵权损失,故业委会作为原告主体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妥。据此,一审判决某物业公司应向业委会赔偿侵占资金的利息损失等。二审期间,经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某物业公司支付侵占资金的利息损失23万元。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不规范使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行为时有发生,从而侵害到业主的财产权利。本案通过充分论述物业公司就其逾期缴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行为需对业主承担的侵权责任及明确损失标准、业主维护权益的主体资格和救济途径,在保障利益受损业主的正当权益、警示侵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开发商及物业公司的同时,引导其合理合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从而减少同类案件的发生。(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