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男子“花式拒执”,长期玩失踪、恶意转移财产……法院判了!

有钱不还、转移财产

失踪断联、玩“躲猫猫”

为躲避执行

被执行人“花式拒执”

自以为相当成功的“战术”

却万万没想到

还有更可“拷”的事即将发生

……

近日,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自诉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韦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

覃某与韦某曾为夫妻,因感情破裂,覃某将韦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2023年6月27日,该离婚纠纷经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其中,登记在韦某名下的福田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辆归韦某所有,韦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覃某6万元,覃某与韦某共有的30万元机械租赁费,15万元归覃某所有,15万元归韦某所有(覃某的15万元由韦某支付)。后因韦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覃某向宜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7月11日,宜州区法院立案受理,涉案执行标的为22.41万元,后经查控韦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10月10日宜州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同时查明,2022年5月25日,宜州区法院在一审审理覃某诉韦某离婚纠纷案期间,根据覃某的申请作出民事裁定,查封韦某名下福田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经价格评估,该车的评估参考价格为53.26万元。而韦某在诉讼过程中明知该车已被法院查封,在覃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仍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福田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以不转移登记的方式转让给他人。河池中院二审期间,韦某拒不提交车辆转让合同及支付凭证等,且民事判决生效后,韦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后为逃避执行频繁更换手机号码,长期离开居住地,拒不申报财产和履行给付义务,导致生效判决执行不能。

法院认为

被告人韦某在诉讼过程中恶意转让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侵犯了自诉人的财产权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韦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来源:宜州法院 河池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