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自身体质特殊 能否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

如果受害的一方

本身存在一定的基础疾病

又因为车祸造成了更大的损失

这样会不会得到全额的赔偿?

我们来看看

三峡坝区法院最近审理的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某天,老胡驾车与小帅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了小帅的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老胡负事故全部责任,小帅没有责任。事故发生后,小帅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身体多处损伤。然而一周后,小帅发现伤口迟迟没有愈合,于是再次前往医院。结果,经过检查发现小帅的血糖偏高,从而导致伤口久不愈合。此次住院治疗总共 141 天,花费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3万元。因双方就该事故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小帅将老胡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到了法院。保险公司也很无奈,辩称,小帅仅是软组织损伤,住院却长达 141 天,是因为小帅自身血糖偏高才造成伤口迟迟不能愈合的,应减轻赔偿金额。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但是在这个案件中,尽管小帅自身血糖偏高对交通事故产生的伤病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并不构成法律规定的“过错”。我们认为不能因为小帅的身体健康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影响,就要求他自行承担高于一般普通人的风险,所以,身体自身疾病也不能成为少赔或者不赔的理由。最后法院依法支持了小帅合理的赔偿请求。

在此提醒大家,无论是作为交通参与者还是其他社会活动的主体,都应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面对类似情况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来源:三峡坝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