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均判处被告人赵某、裴某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赵某在与被告人裴某所经营的某资源有限公司无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被告人裴某向其参与负责的三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5份用于抵扣税款,其中发票金额共计5663716.91元,税额共计736283.09元,价税共计6400000元。
被告人赵某将钱款从参与负责的公司账户转账至被告人裴某所控制的账户后,被告人裴某扣除相应的开票费,剩余钱款回流至被告人赵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被告人裴某从中非法获利25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退缴税款736283.09元。被告人裴某退缴违法所得256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裴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公司抵扣税款,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赵某、裴某的犯罪事实,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法官提醒
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都是违法行为,
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提醒广大经营者,守法经营,
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来源:延津县人民法院)
电话:023-88798989
400-679-6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