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如何认定借款本金?

民间借贷出借人将全部或部分利息预先从本金扣除,俗称“贴水贷款”、“抽头”、“砍头息”,这种做法将导致出借人实际出借金额低于借款凭证记载的本金。那么该情形下如何认定借款本金?实践中常常存在出借人在借出款项时预先扣除一部分利息或者扣除借期内的全部利息的情况,虽然预先扣除利息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能否受到法律保护呢?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1日,原告贾某与被告李某签订《借贷协议书》,载明被告李某借到原告贾某壹拾伍万元整,借期从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共三个月,每1万元月息400元。原告遂交付被告132000元,扣除三个月利息18000元。后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原告实际出借被告132000元,故借款本金认定为132000元。关于利息的问题,对双方约定超过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利息应以132000元为基数,其中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2022年10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4.6%计算。

法官说法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利息预先扣除的做法使贷款人的利息提前收回,减少了贷款的风险,但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影响借款人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当事人应本着合法、公平、互利、共赢的原则签订借款合同,不要为了规避一方的风险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或加重另一方的负担。否则,签订的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来源:定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