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该职工在工作中意外死亡,企业向职工近亲属支付工伤死亡保险待遇款后,能否向未履行好管护义务的第三人追偿呢?近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时,判决驳回企业的诉讼请求。
2017年,莫某将位于永安市甲工业园区的厂房,出租给永安市乙家具厂经营使用。出租时,该厂房墙边种有一棵大树。范某为乙家具厂招聘的职工,但乙家具厂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19年2月,永安市突发大风,厂房边的大树被刮倒后砸向厂房,导致正在厂房内工作的范某被当场砸死。
之后,相关部门认定范某的死亡为工伤死亡,应由乙家具厂向范某近亲属赔偿工伤死亡待遇款80万余元。2024年,乙家具厂向永安法院提起诉讼,以厂房出租人莫某未履行好大树的管护职责和安全防范义务,导致大树倾倒压塌厂房致人死亡为由,要求莫某赔偿损失80万余元。
法官经审理认为,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乙家具厂的职工范某因工死亡后,因乙家具厂没有为范某缴纳工伤保险,其近亲属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应由乙家具厂向范某近亲属支付赔偿款,即便工伤或工伤死亡系第三人侵权所致,用人单位也不能将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转嫁他人。
参照《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追偿的范围应以医疗费用为限。因本案中,乙家具厂赔偿范某近亲属的80万余元不包含医疗费用,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乙家具厂的诉讼请求。(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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