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就业形势的严峻导致越来越多的人轻信可以“花钱买工作”。随着因“花钱买工作”引发的诈骗案和矛盾纠纷的曝光,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逐步提高,不再轻信可以通过熟人“花钱买工作”。但是,有正规营业执照、固定工作场所和工作人员的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他们签订的“买工作”合同,到底可不可信呢?
基本案情
原告邢某某诉被告一内蒙古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二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东胜区人民法院根据规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与被告一于2021年签订《委托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需向被告支付3万元,被告一为案外人杜某某提供工作,并允诺直签正式工。原告按照被告一提供的指定账户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二转入3万元,后被告一和被告二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追要案款,二被告借故推脱至今拒绝退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退还3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4000元,赔偿学生培训费8000元。
开庭期间,被告一辩称,原告主张退还3万元存在虚构事实,应依法驳回起诉。理由如下:被告一向原告承诺提供的正式工作岗位是被告一从案外人薛某手中购买的,案外人杜某某之前也参与了薛某组织的培训和面试,被告一只是代为转达可以“花钱买工作”的意思。2021年7月薛某涉嫌诈骗被包头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3年薛某涉嫌诈骗一案一审结束进入补侦环节。因此被告一认为,原告诉被告一、被告二合同纠纷一案应中止审理,待案外人薛某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审理。同时二被告不应承担退款本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二辩称,原告主张被告退还服务费存在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起诉。理由如下:原告主张退还服务费是基于其与被告一签订的《委托协议》,而被告二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或其它法律关系。被告二与原告进行业务往来均是受被告一指派的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被告一目前仍在经营中,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本案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况。
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1.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一负担163元,原告负担512元。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一受原告之托为杜某某办理工作事宜,并收取3万元报酬,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但是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违反了用人单位正常的录用程序,严重影响了工作招录过程的公正性,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对于该无效合同,双方均有过错,鉴于被告一已为杜某某安排了相关培训,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原、被告应承担对等的责任,即被告一应向原告返还1.5万元款项。关于原告诉请利息损失,因其对合同无效存在一定过错,故对其利息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退还学生培训费8000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笔费用系学员自行支出的住宿、伙食、交通费等,且原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二是否承担返还责任,因被告二并非案涉委托合同的当事人,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公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任何借助为他人寻找、安排工作收取报酬的行为均违反了我国劳动就业相关法律法规。
法官说法
近年来,虽然随着因“花钱找工作”引发的诈骗案和矛盾纠纷被大量曝光,帮助群众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任何“走捷径”“钻空子”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但是,披着合法外衣、正式签订“买工作”合同的情况却让部分群众仍然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公司正规、程序正常、合同合法,仍然可以实现“买工作”。但是,从法律角度讲,双方签订合同的实质是为非法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属于扰乱正常的招聘流程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因此与正规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工作”合同仍然是不可信的!(来源:东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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