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关系不能当场付款,但出具了借条,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买卖过程中,买方不能当场支付货物款,向卖方出具借条一份,后卖方持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对方抗辩双方并无借贷关系,法院如何审理?

案情简介

庞某收购王某4.5万元彩椒,庞某不能当场支付彩椒款,遂于当日向王某出具借条,载明:“今欠到王某**年卖椒钱4.5万元(肆万伍仟元整)。”庞某在落款处签名并加盖手章。后王某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庞某偿还借款4.5万元。庞某辩称,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买卖合同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借贷关系?

法院审理

双方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在王某交付买卖物后,庞某向其出具借条,应当视为对于双方买卖关系的清算。本案中,双方清算后达成新的债权债务协议,庞某应对借款本金4.5万元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故王某要求庞某偿还借款4.5万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抗辩双方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系买卖关系。经审查,原被告此前虽是买卖关系,但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并结合涉案借条出具的背景、原因及过程,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系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并具有结算性质,应当认定为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达成一致,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故原告依法享有对被告的债权,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虽持有异议,但未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来源:张家口市崇礼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