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多地网约车营运险保费大幅上涨,部分网约车司机为节省成本,将实际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车辆仍按“非营运”性质投保商业险,此类违规操作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一起来看下面这起真实案例。
案情回顾
网约车司机李师傅在载客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李师傅负全部责任。受损方起诉要求李师傅赔偿修车费5900元。经查,李师傅的车辆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但保单显示,李师傅的车辆保险性质为“非营运”。现保险公司提出,由于李师傅擅自改变车辆营运性质,且该情形已在保险条款中作出“加粗”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属于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免赔的情形。
法官说法
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了交强险优先赔付,商业险补充赔付,侵权人承担兜底责任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负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如被保险人不履行该项通知义务,则保险人对因此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第一款将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列为法院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之一。从形式上看,将“非营运”车辆用于网约车营运,改变了保险标的车辆的用途;从实质上看,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须具备重要性、持续性、不可预见性三个判断标准。以“非营运”性质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服务,改变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提高了案涉机动车使用频率,导致案涉机动车长时间处于一定风险状态,超出了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对危险的预知,属于“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本案中,李师傅的车辆虽投保了交强险和非营运性质的商业险,但由于其擅自改变车辆用途,且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导致商业险被拒赔,个人需承担剩余损失。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向对方支付赔偿款2000元,剩余损失3900元由李师傅赔偿。
法官提示
一般情况下,随着车辆行驶里程增加,交通事故概率随之增加,商业险保费也相应上涨,因此,家庭自用车辆与营运车辆商业险保费显著差距的背后,是车辆行驶里程巨大差异的风险级差。提醒广大司机,切勿心存侥幸,务必要按照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投保相应的商业险,避免出现“省保费赔修车费”的情况。同时,若个人非营运车辆之后存在运营网约车情况的,需立即通知保险公司,防止出现商业险拒绝赔付的情形。(来源: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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