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专业技术培训后上岗的员工,未按培训协议约定,离职后应支付公司培训违约金

原告康某某于2022年12月入职被告内蒙古某化工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2023年1月,双方签订《员工培训协议》,约定原告作为被告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培训地点、时间由被告安排,培训内容为PTMEG安全、工艺操作、应急处理、异常处理等,双方约定服务期为三年。

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6月15日期间,被告安排原告到外省其他公司进行培训,培训期间的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由被告承担。2024年3月28日,原告未办理请假手续持续旷工,双方因此解除合同。

原告离职后,被告认为其安排原告参加的培训为专业技术培训,原告在服务期非因被告原因离职,依法应赔偿培训违约金21797.29元(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故申请劳动仲裁。原告认为其参加的培训为职业培训,不属于技术培训,依法不应当赔偿,诉至本院。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是:被告安排原告参加的上述培训是否属于专业技术培训。

专业技术培训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具有专门技能或知识的培训,通常涉及较高的培训费用和特定的技能要求。根据原告提供的PTMEG培训的三册培训规程、培训题库、工艺流程说明和多次测试题类型来看,原告接受了属于PTMEG的部分化学知识、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安全检查等方面内容的培训,这类培训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的传授,目的在于提升新型岗位的员工的专业技能、安全生产和品质要求,使其能够胜任特定的岗位或任务。同时根据培训的时长、方式和费用来看,原告接受的是长达四个月的异地脱产学习,培训的费用也较高。因此认定原告参加的是专业技术培训。

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员工培训协议》第六条、第七条关于“三年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的约定,原告在服务期内离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未支持原告不予赔偿培训违约金的请求。(来源:乌海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