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小李在四川泸定向某集体承包了一片耕地,用于种植农作物和养殖牲畜,约定的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承包耕地后,小李在附近自建鸡舍。2021年2月,小李将该耕地出租给外来务工人员小周,租赁期限为4年。出租合同中明确约定若租赁期间发生地震、洪灾、塌方等不可抗力事件,减免受灾期间租金。
2022年9月,泸定发生6.8级地震,小李的鸡舍和小周的牛棚均被政府临时征用,作为救灾物资发放点,而耕地则被用于安置受灾群众。
抗灾结束后,牛棚和鸡舍部分受损,小周种植的大豆、蔬菜等农作物也被大面积毁损。政府拨付补偿费用共计5万元,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作物的补偿费。由于双方并未约定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小李认为自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且土地被征用期间已经为小周减免租金,自己应取得全部补偿费;小周则认为自己为土地经营权人,且自己搭建的牛棚及种植的大豆、蔬菜等作物被毁损,理应得到全部补偿费用。自此,小李、小周口角不断。小周为此特地咨询我司,想要确认这笔补偿费的最终归属。
法律分析及建议 首先,虽然小周和小李并未签订由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出租)合同,但流转行为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小李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该耕地出租给小周,双方签订的出租合同合法有效。 其次,小李、小周分别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得到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规定,抗灾救助导致牛棚和鸡舍部分受损,小周种植的大豆、蔬菜等农作物也被大面积毁损,小李、小周作为所有权人应得到补偿。 再次,小李、小周的补偿费应当依法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条款,但小李、小周在在签订出租合同(实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时并未明确征用补偿费的归属问题,且双方协商未果,应按照法定分配。 最后,小李、小周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应按青苗的实际投入人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进行分配。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承包方已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的规定,结合本案,鸡舍、牛棚属于地上附着物,而大豆苗、蔬菜苗属于青苗。在土地被征用期间,小李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及鸡舍的所有权人,应得鸡舍受损的补偿费,小周为土地经营权人及牛棚、种植的大豆和蔬菜的所有权人,应得牛棚受损的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 综上所述,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间,土地被临时征用所得补偿款归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还是土地经营权人不应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地上附着物归属、实际毁损、灭失情况具体分析。本案中,无论是小李还是小周都不能取得全部补偿费,而是应当根据青苗、牛棚的受损情况分配政府下拨的补偿费。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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