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1日,小李入职重庆某建筑公司(以下称“公司”),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24年9月15日,小李向公司人事部提交辞职申请,公司未做出任何回应。2024年9月30日,小李向公司提交撤回辞职的申请。公司因已物色到接替人选,遂向我司咨询:能否在小李辞职预告期届满(即2024年10月14日)后,直接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关系?
焦点分析
一、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存续? 双方的核心争议在于:辞职预告期届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否存续?针对这一问题,实务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辞职权系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属于形成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辞职的,只要辞职的意思表示达到用人单位即发生辞职的法律效力,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劳动者的辞职申请,均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 根据第一种观点,本案中小李于2024年9月15日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并于2024年9月30日发出撤回/撤销辞职申请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已经超过撤回解除意思表示的时间,不发生撤回的法律后果,也不得对单方意思表示进行撤销。在小李先行提出辞职的情况下,公司有权在辞职预告期届满后直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2、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系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并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辞职权系劳动者的权利,只要劳动者明确表示撤回/撤销辞职的意思表示,或以自身行动表明撤回/撤销辞职的意思表示,就不发生劳动者辞职的法律效果。故辞职预告期届满前,劳动者主张撤回辞职申请的,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存续。 根据第二种观点,小李提出辞职申请后,公司未对此进行回应,也未与小李协商办理辞职手续等相关事宜,且小李已经发出撤回/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公司以同意小李辞职申请为由,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已无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二、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审慎处理劳动者提交的任何形式的辞职申请,并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并保障劳动者辞职的权利。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辞职无异议,建议用人单位明确向劳动者作出同意其辞职申请的意思表示,并应将双方何时解除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进行固定,同时需及时与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出具离职报告,并办理社保转出等手续。
法条延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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