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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德普法丨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要注意这几点!

在为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常有企业咨询,企业能否要求员工入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如果能,在签署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案情介绍】

A公司十分器重员工B,可最近员工B频频表露出想要离职的意愿,究其原因,极可能是与A公司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的C公司在拉拢员工B。A公司十分担心掌握着公司重要技术资料的员工B转投C公司的怀抱,泄露A公司的商业秘密,遂向我司寻求法律建议,问与员工B能够签订何种协议,以更好保密A公司的商业秘密。


【做法及建议】

根据A公司的情况,我司建议A公司与员工B签订保密协议,并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明确约定竞业限制情形、经济补偿标准、员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责任等。


【法律分析】

“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违约金”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两种情形中的一种,另一种是“在培训服务期协议中约定违约金”。针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该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又或者直接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一旦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按照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值得注意的是,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赋予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取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实践中,即便双方未对经济补偿作出明确约定,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切勿笼统地在劳动合同中制定竞业限制条款,应只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条款,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经济补偿的最低标准,而是针对“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规定了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友好协商,双方可能就低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的经济补偿标准达成一致,明确约定经济补偿的标准显然更加规范且公平合理。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