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后未实质经营,股东投资款能否“全身而退”?

真金白银投入公司

但公司却因长期未经营如同“空壳”

股东能否要回投资款

近日

繁昌区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

发起人责任纠纷案

且看法官怎么认定

基本案情


2020年下半年,陈某与赵某、李某、王某商议共同出资20余万元,成立某阀门公司,按照出资比例,四人分别占股35%、30%、25%和10%。随后,四人按照约定出资缴款到位,并完成工商登记等手续。公司成立后,四股东因经营理念产生分歧,导致公司后续并未实质经营,各方协商决定解散公司,但迟迟未履行清算手续。其中,陈某认为公司并未实质经营,各股东也同意解散公司,其当初的出资款是转给了股东赵某,故将对方诉至繁昌区法院,要求赵某退还投资款。

赵某则认为,其虽收到陈某出资款,但已将款项转至公司账户,有转账记录予以证明,该情况陈某亦知晓,现陈某起诉要求其返还出资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且即使返还出资款,返还主体也应是公司或公司所有股东,而不应仅起诉其个人。另,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业已成立,其出资款已转化为公司资产,股东不得要求返还出资款。公司如解散,应通过清算程序,扣减公司运营成本及亏损后,再决定是否退还投资款,故请求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该案中,公司成立后,包括陈某在内的各发起股东的出资财产全部到位,已转化为某阀门公司的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发起股东的权利转化为股东的分红及参与公司管理等权利。另,根据《公司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非货币财产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成立大会或者成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某阀门公司已经成立,陈某等人作为公司股东也已经登记,不符合抽回股本即投资款的条件。赵某作为发起人,已经按照四人约定履行了发起人义务,成立了某阀门公司,各股东也已经按照约定出资到位并登记了股份,其作为发起人并无过错。故,无论是公司还是赵某个人均无向作为股东的陈某返还投资款的义务。

法官提醒

公司系独立法人,发起人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后,所出资款项就转化为公司独立财产。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随意撤回出资,否则违背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若想退股的,应符合法定事由和程序,可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减资、请求回购股权、公司解散清算等合法途径,收回投资款。为防止纠纷发生,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可就股东权利义务、退出机制等明确约定,如果公司长期未经营,则及时启动清算或者股权转让程序,避免公司处于“躺平”状态。(来源:繁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