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某与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2020年8月杨某以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中标了甲县水域污染防治工程。2025年3月20日,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采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正在执行,法院冻结了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全部银行账户。2025年4月15日甲县水域污染防治工程项目部将50万元工程款转入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2025年4月20日,杨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是甲县水域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人,与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并且甲县水域污染防治工程项目部转入的50万元系农民工工资,请求法院排除执行转入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0万元工程款。
【争议焦点】
挂靠人的工程款进入被挂靠建筑公司账户后被法院冻结,挂靠人提起执行异议排除执行是否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银行存款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执行异议人是否系权利人。本案中,首先,经法院在执行查控系统中查明,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某银行开设有四个账户,其中三个系单位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包括涉案账户,其未外化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杨某所称的汇入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的50万元的工程款已与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资金账户存在混同,且金钱系特殊动产,转移即占有,该账户在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证据证明涉案50万元存款是杨某的特定专属存款。其次,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被执行法院冻结后,杨某虽以其系涉案账户资金的实际权利人和涉案账户中资金系农民工工资为由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排除强制执行,但其提交的证明仅能证明汇入涉案账户中的50万元系工程款,无法证明该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属于法院不能冻结执行的法定情形。综上,法院考虑到货币作为种类物、流通物的特性等因素,故认为杨某主张涉案账户资金归其所有并停止执行该款项的异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来源:秦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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