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在静止作业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下面一则案例告诉你答案。
案情简介
某工程公司名下的一辆随车起重机在作业过程中,吊运的钢管不慎将施某某压伤,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施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机构评定,其后续治疗费为6000元,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90天、90天、60天。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某保险公司表示,施某某是在车辆静止状态下受伤,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施某某遂将某工程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随车起重机属于特种车辆,事故发生时,案涉随车起重机在静止作业。特种车辆在事实上不仅具备行驶功能,还兼具了作业功能,特种车辆在功能上与普通机动车应有所区别,“通行”不仅包括行驶,也包括车辆处于启动状态、运动状态下的作业,应当以连续的状态来看,而不能简单地看车辆是否在通行。特种车辆交强险保费高于普通机动车,该类车辆在行驶中的出险概率、保额没有显著高于普通机动车,交强险的原则是不盈利不亏损,如果将特种车辆作业期间发生的事故排除在外,显然不符合权责义务相等的原则,也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应当比照适用交强险的规定就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法官说法
交强险区别于一般险种,具有社会保障性、分担损失和经济补偿的功能以及公益性和强制性的特征。其设立的初衷在于保护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利益,如果仅将本案中交强险赔付范围狭义的理解为“公共道路交通事故”,则特种车辆购买交强险就无法达到保护不特定第三方利益的目的,违背交强险设立的立法精神。因此,特种车辆在工作场所作业时发生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保险赔付。(来源:鹰潭市中院综合月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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