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阿姨在超市内乘扶梯上楼,在扶梯上行过程中摔倒,超市人员未及时关停电梯、进行救助,电梯继续上行,刘阿姨因此受伤。事发后,刘阿姨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20万余元。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超市承担40%的责任,判决超市赔偿刘阿姨医疗费等损失7万余元。
案情简介
原告刘阿姨诉称,其到超市购物,在乘坐上行扶梯时摔倒致伤。事发时超市工作人员未及时停止电梯运行,也未在电梯处设置醒目的提示标志。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超市辩称,电梯正常运营,上行口下行口均有提示且年检合格。原告摔伤系原告年纪过大,身体原因导致。电梯关停的前提是电梯上没有人。原告摔倒后,由于有其他人员在电梯上,达不到电梯关停的条件。公司认为不能对此事负全部责任。
经查明,刘阿姨乘扶梯上楼时摔倒,电梯继续运行。电梯附近保安发现刘阿姨摔倒后,未及时阻止其他顾客使用电梯、摁动紧急制动按钮,而是离开事故地点,前往门口进行报告。超市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才在阻止顾客继续使用后关停电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阿姨在超市门店内的电梯上行时摔倒,彼时电梯正常运行,故刘阿姨摔伤非因电梯运行造成。刘阿姨摔倒后,电梯继续上行,将摔倒的刘阿姨运送至电梯顶部后,电梯仍然运行中。事发当天正值除夕,乘坐电梯客流大,超市作为经营管理者发现刘阿姨摔倒后,未能及时疏散客流关停电梯,救助刘阿姨,未尽到相关警示及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刘阿姨因此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刘阿姨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公众号 作者: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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