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摇号无果,王磊以同事于国谦的名义购买小轿车一辆,并签订协议,约定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王磊自负,于国谦对外不承担任何责任。
后王磊驾车与程愚的车辆相撞,造成乘车人陆昕受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证,程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磊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陆昕将于国谦、王磊、程愚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2万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于国谦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存在明显过错,由程愚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王磊承担15%的赔偿责任,于国谦对王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王磊是一个奋斗在大城市的有志青年,多年摇号不中成了他的一块心病。为此他多次找摇上号的同事于国谦商量,想让于国谦把车牌号卖给他。经过协商,于国谦同意将购车资格“借”给王磊使用。为避免风险,两人还签订了一份“借名买车协议”,协议约定:“王磊借用于国谦名义购买帕萨特小轿车一辆,车辆登记在于国谦名下,但车辆归王磊所有,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王磊自负,于国谦对外不承担任何责任。”
晚高峰时段,王磊驾驶的帕萨特小轿车与程愚驾驶的轮式自行机械车相撞,造成乘车人陆昕右股骨骨折、左腿挫伤,后续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证:程愚驾驶轮式自行机械车进入高速公路发生故障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并违反了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同时该车未投保交强险,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王磊体内酒精含量为82.4mg/100ml,驾车未确保安全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认定:程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磊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后,陆昕将于国谦、王磊、程愚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2万元。
庭审中,于国谦辩称,自己只是登记车主,车辆实际为王磊所有,而且自己在买车时为了避免风险还签了“借名买车协议”,明确写明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自己不应该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程愚负主要责任,王磊负次要责任,综合考虑程愚和王磊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程愚对陆昕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王磊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尽管于国谦主张肇事车辆的实际购买及占有者为王磊,但肇事车辆所有人原则上以登记为准,于国谦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并允许王磊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上路行驶,致使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陆昕不能通过保险获得赔偿,对此,于国谦存在明显过错。同时,于国谦为规避风险,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方式确认车辆所有权归属以及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等问题,该协议违反《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中“小客车配置指标不得转让”的规定,所以,上述协议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法院最终判定由程愚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王磊承担15%的赔偿责任,于国谦对王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中人名为化名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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