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自出售房屋,并将购房款转移,妻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另外一套房屋,夫妻双方各享有50%房产份额。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请。
案情简介
原告李女士诉称,其与张先生系夫妻,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两套房屋是共同出资购买,均登记在张先生名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其中一套房屋出售,售房款不知去向,且多次向他人转款,为阻止和预防张先生继续擅自处分房屋,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张先生未出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先生与李女士于1998年登记结婚,张先生于2002年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于2003年申请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登记在张先生名下。张先生于2017年将其中一套房屋以市场价格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根据李女士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显示,张先生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每月向他人账户转账,数额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主张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向法庭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不等产登记簿银行借款合同等证据,上述证据显示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但均系婚后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同时李女士也以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身份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在张先生未向法庭提供反证反驳李女士主张的情况下,法院采信李女士的主张,即涉案房屋系张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李女士主张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并提供了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显示张先生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出售他人,且存在定期向他人账户转账行为,在张先生未就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对于李女士的该主张亦予以采信。
鉴于此,李女士有权要求分割涉案房屋。对于涉案房屋分割比例问题,考虑到张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关系尚存续,故上述房产以等额共有为宜。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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