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法院判了!

付出劳动,获得报酬,天经地义,但有些施工单位或包工头不仅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甚至一跑了之,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日,织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在守护民“薪”的同时也守住了民心。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贵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人陈某签订《某小区项目外墙装饰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该公司将某小区二期工程楼房的外墙施工劳务工程分包给陈某,施工时间为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后陈某招揽被害人张某等工人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经结算陈某拖欠张某等24名工人工资15万余元,并承诺2022年1月20日前付清。因陈某未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向人社局投诉,经该局多次联系陈某处理未果。2022年3月,人社局向陈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付清所欠工人工资,但陈某仍未支付且以不接听电话、不配合调查等方式对待欠薪问题。后贵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代陈某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

法院审理

因陈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到案后支付情况和被害人谅解等因素,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法条链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来源: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