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私了”到底能不能反悔?法院这样判

发生工伤后

和老板“私了”

老板只赔了医疗费和一个月工资给我

后来听专业人士建议去做了鉴定

构成九级伤残

赔偿标准差了一大截

我可以反悔吗?

案情回顾

老谢在工地搬水泥时不慎摔伤导致胸椎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5天,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老谢此次受伤被认定为工伤。

出院后公司老板找到老谢,就本次工伤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在支付老谢住院期间医疗费、护理费和工资的前提下,再支付35000元的工伤赔偿金给老谢,此后老谢不能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要求工伤赔偿。

签订协议后,老谢经了解发现自己此次工伤可能构成伤残,依法应享有的工伤赔偿款项远不止于此,便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无护理依赖。老谢拿着鉴定结果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相应赔偿,公司以双方已经私了为由,拒绝再支付任何赔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

劳动者有权处分自己要求工伤赔偿的权利,但这种处分行为应建立在劳动者充分知晓自己权利内容的基础上。

老谢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老谢无法清晰认识到其伤残情况能够获得的利益以及其将放弃的利益。

而用人单位作为劳务公司,在面对劳动者时具有人力资源和劳资管理的优势地位,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与老谢签订协议时充分告知了老谢相应权利。

经审查,老谢与用人单位在工伤赔偿协议中约定除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外的伤残待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误工费等其余赔偿项目金额仅为35000元,该赔偿金额未达到工伤九级伤残可以获得的赔偿总金额的70%,与老谢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差较大,违反公平原则。

综上,案涉《协议书》存在显失公平情形,且老谢主张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亦不超过签订该协议一年的除斥期间,故法院对老谢要求撤销双方于2022年9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来源:江西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