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施工人能否要回工程款?

  不具备资质的工人与装修公司签订的水电安装合同为无效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人是否仍有权要求装修公司支付工程价款?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2019年10月31日,贵港某装饰公司与无施工资质的黄某就某酒店的水电及热水系统安装劳务分包事宜,签订《水电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后,黄某依约进场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交付业主使用。自2021年2月9日起,黄某通过微信多次向贵港某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覃某催讨工程款,后覃某陆续向黄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截至2022年11月30日,贵港某装饰公司尚欠黄某7.38万元。黄某经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贵港某装饰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7.38万元,并赔付逾期付款利息。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贵港某装饰公司与黄某签订的《水电安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应确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2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贵港某装饰公司将案涉水电安装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关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资质的个人,双方为此签订的《水电安装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由于黄某已经依约施工并完工交付业主使用,根据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其向贵港某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覃某发送微信信息追讨截至2022年11月30日尚欠的工程款,贵港某装饰公司并未提出异议,现黄某请求贵港某装饰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于法有据。

  贵港某装饰公司未及时向黄某支付工程欠款,黄某据此要求贵港某装饰公司支付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双方并未就欠付的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进行约定,故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港北法院依法判决贵港某装饰公司向黄某支付工程款7.38万元及利息损失。一审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关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故而建筑工程的施工需要专业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因此,我国法律要求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才能承接相关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本案中,黄某并无施工资质,其与贵港某装饰公司签订的《水电安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虽然合同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第26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且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

  本案中,案涉项目已经施工完毕并交付业主使用,可以视为竣工验收合格,则黄某有权向贵港某装饰公司请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