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赔付医疗费时,不能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

因受害人受伤抢救治疗无法选择使用何种药物,需保险公司举证证明非医保用药清单及用药是否属于不合理、不必要的治疗开支,如无法证明,则不该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赔付医疗费时,不能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3月26日,长武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18日,孙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常某发生碰撞,造成常某受伤,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负全部责任,常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常某被送往长武县人民医院治疗,主要诊断为右侧胫腓骨骨折,支付医疗费四万余元。经鉴定,被鉴定人常某护理期80日,营养期90日,小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有效保险期内。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约定,应扣除20%非医保用药。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提出核减非医保用药费,根据法律规定,未将医疗费限定在医保医疗费用范围内。在实际情况中,非医保用药也是用于治疗交通事故被侵权人的损伤,属于医疗费用的合理范畴,应当作为交通事故赔偿的医疗费用项目,且医院用何种药物治疗是根据伤者的具体伤情确定,并非伤者所能控制,保险公司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举证证明,但其未能提供。因此,对保险公司提出核减非医保用药费的抗辩,不予采信。(来源:长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