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卡、美发卡、餐饮卡等预付式消费卡能用来抵债吗?法院这样判!

  在当下市场活动中,诸如健身卡、美容美发储存卡、餐饮储值卡等预付式消费极为常见,然而此类预付式消费卡能否替代货币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众森公司(化名)承接了佳音公司(化名)承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后佳音公司因经营问题长期拖欠案涉工程款未结。2021年7月,佳音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提出用其持有的某餐厅价值10000元的充值卡等价折抵应付工程款金额,众森公司本着能回本一点是一点的想法,便答应下来。后该餐厅于2022年3月16日注销,众森公司仅使用餐卡消费1000多元。

  因佳音公司还欠付众森公司工程款,于是众森公司将佳音公司诉至法院。诉讼中,双方就餐卡折抵工程款的金额发生争议。佳音公司认为餐卡交付后众森公司未及时消费,系因该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应按10000元折抵工程款,而众森公司则认为仅能以实际消费部分折抵工程款。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餐卡实质是属于具有代币券和现金一些表象特征的预付式消费卡,其与货币有着本质的区别,通常情况下不能用作支付的手段流通。但如一方同意接受消费卡作为支付方式,相当于原持有消费卡的一方将对商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了接收消费卡的一方。众森公司已同意接收餐卡作为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亦持餐卡进行了部分消费,应当认定佳音公司将对餐厅享有的1万元债权转让给了众森公司,餐厅以提供服务的形式认可债权转让,该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最终法院判决佳音公司已履行1万元工程款的支付义务,至于众森公司与餐厅之间的债权债务,可由双方另行结算后处理。

  法官说法

  “以物抵债”是债务纠纷中常见的方式,但本案中的“物”很特别,是预付式消费卡。预付式消费卡是由一定资质的商业企业或第三方发售并由购卡人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双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在指定范围内由持卡人分次享有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消费凭证,因此具有财产属性。

  通常情况下预付式消费卡不记名、不挂失,因而可以转让,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流通性,可以作为抵偿债务的方式。但同时需要注意,作为预付式消费卡交付的一方,对消费卡对应债权的有效存在负有担保责任,若该消费卡债权自始不存在,其主张以消费卡抵债的意见则不能成立。

  在这里,要提醒广大消费者,事后救济均不如事先防范,办理预付卡时要充分了解经营者情况并保留证据,尽量签订书面协议,不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同意以预付卡折抵债权时,亦要提前了解经营者的经营情况,避免权利受损。(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