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离开现场,
之后未主动报警,
事后可否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付责任?
近日,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1日,肖某某驾驶钟某所有的小车超车行驶时,与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刮擦,造成陈某某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肖某某驾车逃离现场,陈某某被亲友送至医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肖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案发后交警部门对肖某某的询问笔录显示,事故发生时,肖某某感觉到后方的电动车碰到其驾驶的车辆,并通过反光镜看到电动车侧翻倒地,但因认为自己车速不快,以为对方没有问题,遂直接驾车离开,事后亦未报警。
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陈某某与肖某某、保险公司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遂诉至岳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故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原告陈某某损失中超过交强险范围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
本次事故中被告肖某某驾驶的车辆登记在钟某名下,钟某为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钟某签订商业险合同时在投保人声明处签名确认保险公司已经明确说明了免责条款,“交通肇事逃逸”为免赔情形之一,且已加黑字体突出呈现。上述证据足以认定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已经尽到了特别提示说明的义务。
作为驾驶员的肖某某,在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形下,既不管伤者伤情,又未主动进行报案,配合交警部门及时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被交警部门认定为肇事逃逸,此行为是法律法规中所禁止的违法行为,肖某某有主动知道该禁止性规定的义务。
综上,保险公司的商业险免责条款系有效条款,故原告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应当由侵权人肖某某承担。法院遂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项下支付赔偿款18000元、伤残项下支付赔偿款24779元、财产损失项下支付700元,共计赔偿原告43479元,剩余损失9454.53元由被告肖某某承担。
法官说法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为保障自身利益,许多车主都会购买交强险与商业险,却并不清楚二者的区别,也不了解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会怎么赔付。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所有机动车都必须购买的保险。其核心目的在于为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提供基本保障,确保他们能在事故发生后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赔偿。交强险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不属于交强险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无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交强险都会在规定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或垫付。
当交强险的赔偿额度不足以覆盖所有损失时,剩余赔偿则由承保机动车商业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商业险是车主根据自身需求自愿购买的,它涵盖了多种险种,车主可自行选择适合的险种和保额,一般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具体责任比例来进行赔偿。在购买商业险时,保险公司会列明一系列免赔条款,如免赔条款有效,且发生事故的情形满足免赔条款确定的情形,则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和投保人,在签订商业险合同时请仔细查看合同条款,明确哪些情形会导致商业险理赔受阻,同时牢记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如发生交通事故,请依法依规操作,以维护自身利益。(来源:岳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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