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培训合同约定“超期不退”,法院:合同无效!

生活中,不少商家以会员卡储值优惠来吸引消费者,消费者往往承担了办卡容易退卡难等合同履行风险与隐患。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近日,顺义法院适用《解释》判决一起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王女士与某瑜伽馆签订《会籍协议》,支付19300元办理包含50节基础私教课程及20节小班课程的会员卡一张,有效期自2021年5月至2023年5月。2023年3月29日,王女士与该店协商退费,该店财务薛某以《会籍协议》约定为由拒绝退费。2024年12月,王女士欲继续上课,却发现门店已关闭。

因瑜伽门店现已注销,薛某系该门店唯一股东,王女士将薛某诉至法院,要求薛某退还未消费的45节私教课和19节小班课费用共计17500元。薛某辩称,即使服务期内不上课,超期也不退费。现王女士瑜伽课已过服务期,且其课程记录已无法查看,不清楚收费标准及剩余课时,故不同意退费。王女士主张签《会籍协议》时,门店工作人员并未解释条款内容,只是指了几个地方让其签字,相关条款应属格式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与瑜伽馆之间形成的是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分次提供服务的预付式消费合同模式,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系瑜伽馆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其中包括“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存在其他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等,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王女士第一次申请退费未过服务期,且其购买的服务属于计次型消费,瑜伽馆对已经收费但尚未提供服务部分的价款不予退还,导致王女士预付全部费用却因约定时间已至而不能获得等值服务。显然,提供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并未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逃避了经营者提供完整服务应负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且瑜伽馆未向王某就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提示和说明,该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法院认为,瑜伽馆已闭馆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应向王女士退还未消费的课程费;薛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应对公司未结清的债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合考虑王某的诉讼请求、实际情况,法院最终判令薛某退还王女士预付款17457元。

法官说法

在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通常会选择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进行签约,消费者往往无法进行个性化的修改,在出现纠纷时,消费者通常主张格式条款无效,因此,对格式条款的识别和审查十分关键。为更好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2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明确了七类无效格式条款,对于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提示

预付式消费在服务领域,特别是健身养生、美容美发等领域广泛应用。预付式消费在让消费者享受折扣优惠的同时,还能帮助商家融通资金、锁定客源,因此,预付式消费颇受消费者和商家的青睐。然而,频发的预付式合同纠纷案件提醒大家,消费者与经营者若想实现双赢局面,需双方依法、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对于经营者来说,要诚信经营,发行预付卡时,格式文本不得含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对涉及消费者重大利益的条款,应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并说明,同时畅通与消费者的沟通渠道,增进双方互信程度,促进合同履行。

对于消费者来说,办理预付卡前,要理性消费、拒绝不必要的超前消费,谨慎把关商家的经营能力。订立预付消费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协议的各项条款,重点审查服务内容、价款、期限及退费规则、违约责任等,避免霸王条款。支付预付款后,要留存好支付记录、聊天记录、消课记录等证据。如发现经营者存在违约行为或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应及时与经营者协商,必要时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来源:顺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