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后工程款却“卡住”?只因合同里藏了个“小开关”!

工程公司:活干完了,尾款呢?

老板:陶瓷公司没验收,现在还没法给!

一场因 “验收合格” 引发的合同纠纷,

临湘法院为何判原告败诉?

真相到底啥样?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石某承包了某陶瓷公司一厂房重建项目。

同月,石某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安装协议》,约定:“工程公司为陶瓷公司安装厂房。工程全部完工、陶瓷公司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工程量支付工程款。”

厂房建设完工后,石某通过多方途径催促陶瓷公司验收,陶瓷公司未予验收。2024年4月,经石某与工程公司结算,工程总价为118万余元,石某向工程公司实际支付88万元。

事后,工程公司多次催讨石某支付剩余工程款,石某以陶瓷公司未验收、支付条件不成就为由未予支付。2024年10月,工程公司将石某诉至临湘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安装协议》中约定“工程全部完工、陶瓷公司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这一条款将陶瓷公司验收合格作为被告履行付款义务的条件,该行为实际上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结合查明的事实,陶瓷公司至今未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该工程从2024年4月结算至今,被告通过自己或指派他人等途径催促陶瓷公司进行验收,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怠于向陶瓷公司主张权利、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

《安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工程全部完工、陶瓷公司验收合格”这一条件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自成立之日起对双方具有诚信约束力,原告只有在符合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之后才能行使履行请求权,即在陶瓷公司验收合格后才可以向被告主张工程款。

而且,验收是否合格,直接影响到被告向总发包方陶瓷公司领取工程款的权利,在尚未由陶瓷公司验收的情况下,被告已垫付超70%的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三方可以通过协商、被告可以通过合同之诉、原告可以通过代位权之诉或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等途径进行救济。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来源:临湘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