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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德普法丨建筑公司能否事先和工人约定“发生事故保险金归公司所有”?这样做有哪些风险?

建筑公司为规避员工意外伤害风险,会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保险。但在实际操作中,建筑公司通常会要求员工转让意外保险金请求权,以便于在员工受伤后由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以弥补损失。

 

问题来了,建筑公司这样做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有哪些好的建议?


案情简述

A建筑公司为项目上工人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为保障自身权益,欲在工人进场时与工人签订保险金请求权让渡协议,事先约定工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工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直接归属于A建筑公司,由A建筑公司直接向保险单位申请支付保险金,保险金归属于A建筑公司,问该协议的签订在A建筑公司与工人之间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及建议

1.事前约定让渡存在法律风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与工人约定让渡保险金请求权将直接导致该法律规定形同虚设。另外,保险事故发生前,商业险保险金请求权并非一种确定的债权请求权,其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为条件,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若允许事前约定让渡,具有极大的道德风险。但是目前,尚无法律对事前让渡保险金请求权明确作出禁止性规定。


2.事后让渡一般有效。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后,保险金实际上已经确定,此时,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对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与人身属性无关,就是普通的债权请求权,可以自由转让,保险受益人自愿将保险金请求权让渡给公司的,该行为有效。

因此,A建筑公司与工人事前签订保险金请求权让渡协议,可能无法得到法律支持,为求稳妥,我们建议,在工人发生保险事故后,A建筑公司应及时、积极与该工人或其近亲属协商赔偿事宜,并重新达成关于保险金请求权的协议或条款。但我们认为,事前作出约定仍具有一定积极作用,有利于公司在工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协商赔偿事宜,有利于促使工人或其近亲属重新与公司达成保险金请求权让渡的协议或条款,发生纠纷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的主张起到支持作用。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修正)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