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缴纳社保已成为员工对企业的基本诉求,但总有人反其道而行,不愿缴社保甚至部分年轻人对缴纳社保还有抵触情绪,如果企业碰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
案情简述
A公司欲与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因该员工拒绝A公司为其购买社保,A公司便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社会保险”条款,A公司为规避不给员工购买社保的风险,便要求该员工单方出具一份“关于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
问劳动合同未约定“社会保险”条款是否有效?该员工向用人单位出具的“关于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是否有效?
案情解析
1、劳动合同未约定“社会保险”条款不应认定为无效,属于缺少法定的的必备条款,是一份不完备的劳动合同,该类劳动合同已经具备的条款是成立且有效的,缺少的必备条款可以协商补充,也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该无效合同应仅指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并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不能认定为无效。
2、员工向用人单位出具的“关于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由协商处分。
因此,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书面承诺无效。若用人单位因此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发生工伤后产生的赔偿款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以社保补贴的形式向劳动者进行发放,用人单位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主张返还该部分社保补贴。
因此,A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但用人单位在员工要求协商补充时,用人单位不应拒绝,否则该劳动者也可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员工向用人单位出具的“关于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就用人单位而言,如果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相关费用,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应当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补缴的部分,且已经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则需要由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相关损失。
就劳动者而言,不管是“自愿”或“非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缴纳社会保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若员工承诺放弃社保后又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十条第一款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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