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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德普法丨员工在工作群里谩骂领导,公司可以直接开除该员工?

A公司向我们咨询,公司有一员工,在有上百人的公司工作群里谩骂领导,但对于员工言论不当的行为没有在公司规章制度中直接作出惩罚规定,问此种情形下该如何处理,是否可以直接开除该员工,且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


案情解析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仅在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六种用人单位无责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分别是:(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员工谩骂领导、言论不当、对领导不敬等行为,一般只能通过公司规章制度将其转化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从而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给予相应惩罚,直至辞退员工,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对此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则公司无法直接无责开除该员工。


但该行为毕竟属于违纪行为,关乎公司人事管理,公司不可置之不理,公司可以立即通过红头文件等公司正式文件对此在公司内部公开批评并告知再犯的后果,也应立即对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完善,针对相应行为作出惩罚规定,如该员工或其他员工再次出现相同或类似行为时,即可直接依据相应文件或规章制度办理。


另外,如果该员工谩骂行为的性质、程度较为严重,致使谩骂对象名誉受损的,还可以考虑通过报警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以侵害名誉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等方式处理。因此,员工有诉求的时候,也应当及时主动沟通,与公司或领导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其他合理合法的方式处理,不要因为一时冲动而做出违法行为,让自己陷入法律纠纷之中。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