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A招用自然人B作为其职工,B在A处从事收银工作,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双方约定按月发放工资,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也未给B购买社会保险,后因双方发生纠纷,自然人B向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个体工商户A向其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问:个体工商户A是否需要与招用的职工B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案情解析
1、个体工商户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主体。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经济组织,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其与招用的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职工购买社会保险。
2、本案中,个体工商户A虽未与招用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B受个体工商户A管理,且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固定,按时领取劳动报酬的,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条件,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体工商户A未与其招用的职工B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未购买社会保险的做法无法得到支持。
做法建议
我们建议个体工商户规范用工管理、有序发展,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与招用的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一旦双方发生纠纷,个体工商户则有可能面临支付二倍工资、补缴社保及赔偿等法律风险。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签,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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