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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德普法丨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与员工可协商一致约定延长试用期?

2023年9月,B员工入职A公司,双方于B员工入职当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载明: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届满后,A公司认为B员工在试用期内完成的工作较少且过于简单,无法据此判断B员工能否胜任工作,于是向我方咨询:A公司可否延长B员工的试用期?


法律分析


关于延长试用期的协议是否有效,判断标准有二:

①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要求?

②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


法律要求变更劳动合同需满足两个条件,即协商一致和采取书面形式,否则可能导致变更无效。因此,若双方自愿签订延长试用期的相关书面文件,那么第一个标准通常是符合的。


劳动合同法第19条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从文义上看属于明显的“强制性规定”。若双方第二次约定试用期,则会违反前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然导致约定无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便是延长试用期协议是否属于第二次约定试用期的问题。


用人单位常常在劳动争议中辩称,双方仅属于变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条款,并不构成单独又一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因此不违法。延长试用期协议可分为延长试用期且超过法定限度、延长试用期但仍在法定限度内这两种情形,因此下面分别针对这两种情形分析其是否构成第二次约定试用期。


(1)对于延长试用期协议中约定“延长后的试用期长度超过法律允许的限度”这种情形,各地法院观点比较统一,均认为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对于延长后的试用期并未超过法定限度的情形,可认为其构成第二次约定试用期。


  • 首先,原劳动合同已经就试用期进行了“一次”约定,该次约定行为已经完成;若此后再次与劳动者签订所谓的补充协议或以其他方式对试用期进行约定,从该行为本身看,明显是属于第二次约定试用期。

  • 其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算作“又一次”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在法律上本就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故劳动合同的续期,本质上与试用期延长并无区别,都是时间期限的变更。


因此,延长试用期是否算作第二次约定试用期,也应当适用相同的逻辑,即认定为“再次约定试用期”。


综上所述,试用期仅能约定一次且不得延长。因此,A公司不能延长B员工的试用期;即便A公司与B员工之间达成关于延长试用期的约定,该约定亦属无效。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