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23年11月,公司A拟与自然人B签订《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公司A充分发挥自身市场优势,协助自然人B顺利取得某土石方项目的承接资格。公司A因担心《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存在效力瑕疵,可能影响其对咨询服务费用的主张,于是向我方咨询建设工程领域的“咨询服务合同”的效力问题。
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领域,由于市场信息和资源的不平衡,衍生出建设工程项目的中介(居间)业务,案涉“咨询服务合同”的本质也是中介服务合同。建设工程中介合同虽已成立,但针对合同效力问题,各司法机关持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合同因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另一种主要认为合同效力不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一)建设工程中介合同因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1、建设工程中介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将自始、当然、确定无效,不能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发生其所追求、希望的法律效果。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没有资质的施工人不得以自身名义或者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合同,否则将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
2、维护建筑工程领域公共秩序的需要
建筑产品质量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目前影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最重要的因素是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因此,国家严格管控建工领域的主体资质,从入口确保建筑产品质量安全,并通过法律对从事建工活动的主体进行限制,严格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以达到规范建筑行业秩序的目的。
(二) 建设工程中介合同不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1、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建设工程中介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分别对应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也不属于主合同与从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并不能影响中介合同的效力。除此之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并不属于中介合同的审理范围。因此,不能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从而否定建设工程中介合同的效力。
2、信息资源的经济价值性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建设工程领域的居间行为。案涉中介合同的签订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中介人通过自己享有的资源信息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项目的信息,委托人因此获得了相关经济利益。根据《民法典》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若委托人可以参照施工合同获得相应工程款,中介人完全履行中介合同义务后,却因中介合同无效而不能主张任何中介报酬。这忽略了现代社会中信息资源的经济价值,对中介人而言显然有失公允。
3、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
诚实信用原则是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若中介人已经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委托人实际上也基于中介人提供的相应业务资源与第三方签订了项目承包合同,并完成项目施工、获得项目工程款。中介合同目的已然全面实现,委托方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支付中介报酬的义务,而不得通过主张自身行为的不合法,以及因自身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进而否定中介合同的效力,拒不支付中介报酬。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若明知或有过错促成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挂靠)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则中介合同也应无效。
法条延伸
一、《民法典》相关规定
· 第119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第961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第963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二、《建筑法》相关规定
· 第12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第1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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