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A食品公司为拓宽市场销售渠道,于2024年年初与B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新媒体营销推广合同,然而B公司的代理人私刻公章,与A公司订立合同时加盖该假公章。
合同签订后,B公司怠于向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且拒绝退还任何费用,此时A公司才发现当初双方签订合同时B公司加盖的公章明显为假章。A公司特向我司提出法律咨询,想要了解公章的真实性是否会影响合同效力?A公司又能否向B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对于公司而言,需要通过特定自然人签名或盖章才能实现其意志,而该自然人本身也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此种情况下,确定该自然人的行为是其自身的行为还是代表公司从事的职务行为就至关重要。
关于真人假章(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人加盖假公章)或者假人真章(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人加盖真公章)等人章不一致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作出规定,且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确立了“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
所谓“看人不看章”,即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于公章的真假,而在于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如盖章之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即使在合同上未加盖公章甚至加盖的是假章,只要能认定其在合同上签名的真实性或者为其本人加盖公章,该行为仍应视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反之,如果盖章之人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且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即使加盖公章为真,合同仍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然还有一点必须要注意的是,所谓“看人不看章”必须要求当事人为“善意”。如当事人明知盖章之人超越代表权限、代理权限或无权代理而签订合同,即使加盖公章为真,合同也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本案中,B公司代理人取得了B公司的合法授权,以B公司名义与A公司签订合同,应当由B公司承担责任。即使B公司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理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也将不予支持,A公司仍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向B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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