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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德普法】0元转让股权有哪些法律、税务风险,如何防范?

2023年12月,A公司B股东拟将其股权作价0元转让给其妹妹,但又担心0元转让会产生法律风险,遂向我方咨询,该情形下是否会面临一定的法律、税务风险,如有,具体有哪些法律、税务风险,有没有好的建议可以减少或者规避该类风险。

法律分析

1.

0元转让股权需要对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考虑。如转让方与受让方出于避税等因素的考虑,可能签订两份价格完全不同的股权转让合同(即“阴阳合同”)。其中,“阳合同”价格为“0元或1元”,用于提交税务机关审核交税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而双方实际执行的是另一份价格较高的合同(即“阴合同”)。该情形下,“阳合同”因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而无效。

2.

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实际上是公司股东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那么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0元转让股权通常都是有效的,但也不可否认,0元转让股权的行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 税务风险。股权零元转让或低价转让,并不必然意味着零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2014年第67号文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2014年第67号文第十三条对正当理由做出例举规定,包括能证明被转让股权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影响;继承;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等情形。因此,当股权出让方零元或低价转让股权且无正当理由时,股权转让方虽不用向受让方缴纳转让款,但是需要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款缴纳个人所得税。

  • 债权人有权撤销为逃避债务而零元或低价转让股权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股权转让中,债务人负债的情况下仍进行无偿转让股权行为,或者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不明显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债权人有权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法院同时也会支持债权人实现撤销权,恢复工商登记。

  • 股东可能因低价转让公司股权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最高院民一庭发布的《股东不因极低价格转让股权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认为股东以极低价格转让公司股权是否属于公司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从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混同、股权转让行为是否造成公司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从而降低公司对外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本案中,A公司B股东拟将其股权作价0元转让给其妹妹,属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所以A公司B股东如将其股权作价0元转让给其妹妹,符合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不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风险防范建议

  • 在股权交易过程中,要尽可能地明确转让行为的性质,避免出现明明是转让而被错误认定为赠与的情况。在签订的书面协议中要充分体现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内容。特别是对于股权交易的受让方来说,为了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尽量不要以“0元”作为交易价格,可以采用相对较低,甚至是“1元”、“0.1元”来明确有价转让或者受让的事实,直接与赠与、受赠区别开来。如果还存在其他股权受让对价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明示并清楚罗列出相关条款。这样当出让方在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根据《民法典》、《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受让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标的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将其名字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 除了上述基本要点以外,0元转让股权也可能会因为涉及“阴阳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损害债权人利益等等情形,最终面临合同无效、转让行为被撤销的法律风险。因此,建议在发生股权交易时,积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和建议,尽可能规避相应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延伸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 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